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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赔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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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中,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角色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基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公共性及其保护投资者的立场,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先行赔付主体出资赔付投资者,有助于激活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功能和效用,同时实现先行赔付制度的可持续.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赔付机制的构建,需要兼顾基金规模维持和投资者公平受偿,在赔付程序、资金来源、赔付标准以及追偿机制上与责任主体先行赔付应有所区别.将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与先行赔付制度有效衔接,并通过对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赔付的适用条件、赔付资金管理机制、赔付标准和追偿保障机制进行系统性重构,可以实现投资者保护基金先行赔付制度的有机协调和稳健运行.

证券民事赔偿、先行赔付、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共补偿

D922.287;F832.5;G64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CFX062

2023-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20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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