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劳动交换关系法律调整中,劳动法与民法以劳动者保护为主题的分工合作,在我国迄今仍存缺口.劳动法与民法关系依托背景的中西差异表明,我国这种缺口的成因在于公法私法化/社会化过程中生成的劳动法与民法分立格局不足以应对劳动力市场灵活化.尽管背景不同,私法社会化理论对解释和解决我国这种缺口问题仍有参考意义.基于《民法典》的安排,立法上解决劳动者保护盲区不断扩大等问题,应当分类型、分层次地安排劳动法与民法分工合作,并完善与《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接的私法社会化立法.为弥补法律规范供给的不足,法律适用上应当对劳动争议案件适度补充适用民法规范,对非典型劳动关系适度从宽认定并有选择地参照适用劳动法规范,对民事雇用或准从属性劳务则作为无名合同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劳动法规范.
劳动法、民法、私法社会化、一般法与特别法
D922.5;F112.2;F246
2023-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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