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11/j.cnki.zgfx.20211108.002
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反思与修正
在续审制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则上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开庭审理却成为常态,并异化为以一审庭审笔录为中心的合议庭书面间接审理.这不仅违反了直接主义、口头主义,剥夺了当事人接受裁判的权利,而且导致二审纠错和监督一审的机能丧失.因此,二审应贯彻开庭审理原则,仅限欠缺上诉要件或就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可不开庭.二审开庭是一审的继续,仍然包括口头辩论与法庭调查两个部分.其中所获得的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与一审构成一个整体并作为二审裁判的基础.一审中形成的诉讼状态和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在二审中继续有效.
续审制;书面审;直接主义;口头辩论;法庭调查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英才计划项目2021YC056
2022-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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