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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11/j.cnki.zgfx.2021.05.008

论量刑基准的回归

引用
为区别于根基性的刑罚正当化根据和指导性的量刑原则,量刑基准的概念应从量刑方法意义上界定为,根据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事实所确定的用作量刑时起始标准的刑罚量.基于定罪量刑关系等刑法原理,量刑基准不是在量刑环节根据拆分的犯罪构成事实在法定刑内确定的"点"或"幅度",而是根据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事实由定罪所确定的法定刑本身.量刑基准在运行上不是先在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基础上笼统地将案件所有量刑情节放在一起予以量化运算,而是基于刑法立法关于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量刑情节的分级规定以及数罪并罚等的量刑制度,在定罪确定法定刑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量刑情节制度,依次作出免刑/处断刑、宣告刑和执行刑.

量刑基准;量刑方法;法定刑;量刑情节;依次适用

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法应对研究"项目批准号:20AFX012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28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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