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11/j.cnki.zgfx.2021.02.004
公司法改革的文化拘束
虽然经济是法律发展的原动力,但文化才可能最终决定公司法的实际表现和边界,中国文化对公司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熟人交易模式表明,公司法应从关注物的信用与合同信用转向关注人格信用,重视股东信用要素的公示.其次,儒家传统所宣扬的集权文化、家长制、等级制等无不暗示着适合我国的有效率的公司治理不是"集体会议、决议制",而是"精英决定制",应取消强制设立集体董事会的规定.虑及"面子文化"的影响,还可考虑减缩或取消董事会的决策权,让其回归民主讨论的场所.再次,"法人格否认泛化"可能激发股东无限责任危机,促使法人制度死亡.虑及家族企业传统,关系企业内部相互支持符合交易理性,应缓和集团内部法人格否认之运用.最后,公司法还应简化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识别规则,以"违反即无效/不生效"取代"违反可能无效/生效"的裁判理路,这可能是交易成本最小、尊重法律最多的方式,也更符合我国民众"简化规则"的心理需求.
公司法;中国文化;人格信用;公司治理;法人格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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