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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11/j.cnki.zgfx.2021.01.017

刑民界分视野下诈骗罪成立范围的实质认定

引用
关于诈骗罪成立范围的实质认定,现有理论主要从"欺骗""错误"以及"损失"三个方面对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形成"限缩行为"与"限缩结果"两种路径.结合我国财产犯罪的立法特色,财产损失的实质化会导致对损失的有无与具体数额等难以进行精确判断,并破坏财产犯罪的整体一致性,因此,限缩结果路径不具有合理性.对于诈骗罪宜采取限缩行为路径,将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核——民事救济可能的基本丧失,纳入欺骗行为的认定中,以此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行为人针对"财产给付的基础事实""民事救济的重要事实"进行虚构、隐瞒,导致被害人陷入失去民事救济可能的高度风险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欺骗行为,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

诈骗罪;民事欺诈;财产损失;欺骗行为

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金融刑法规制理念的重塑研究"18BFX097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28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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