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11/j.cnki.zgfx.2021.01.013
股权转让行为的属性及其规范
对"股权转让"的不同认识,导致了股权转让纠纷的不同处理.司法裁判倾向于将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处分作为两个不同的问题,并将股权处分解释为准物权行为来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基于财产行为的分类,而股权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属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是基于人合性,而非对股权财产性权利的限制,加之我国立法上并未引入物权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因此对股权转让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缺乏理论和制定法的基础.股权转让合同承担着债权合意和物权合意的双重意思表示功能,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区分为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两个不同的问题.股权变动行为是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同处于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之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民法典》的调整;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受《民法典》和《公司法》特别规定的共同调整.《公司法》修订时应处理好与《民法典》的协调;应处理好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与股权转让自由之间的平衡.
股权转让行为;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公司法》第71条;《公司法》修订
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课题"民法总则对公司法的补充适用研究"项目批准号:18BFX127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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