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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例原则对立法权的约束及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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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约束立法权具有正当性.然而在适用比例原则审查法律的合宪性时,应对立法者的形成空间给予必要的尊重.具体而言,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将审查内容分为事实认定、预测决定和价值评判三类,并结合结构余地将立法者的形成空间分为四个等级.仅在以此“四级审查模式”为基础对比例原则四项子原则的适用标准和强度进行重构之后,才可以避免法政策学进入法教义学的堡垒.德国司法判决发展出来的审查密度理论并未考虑审查内容在性质上的区别,不应适用于我国宪法中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事实认定、预测决定、价值评判

2020-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4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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