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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特定区域”法治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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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出现了一些较为发达的“特定区域”.这些特定区域对法治建设有更高的需求,却遇到了诸多法律上的瓶颈,也由此影响了这些特定区域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特定区域经济的超前发展需要法治的先行作为支撑;同时,只有法治的先行才能促进特定区域经济的快速和高质量发展.要创新授权立法制度,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对特定区域所在地的省、市权力机关直接的精准立法授权方式,允许他们在一定范围内突破或变通上位法,制定适合特定区域发展需要的地方立法.为实现特定区域的法治先行,必须对国家法治统一的含义作出新解读,法治统一并非机械地要求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的完全一致;必须对地方间的法治公平进行重新认识,法治公平并不是法治建设的平均主义.

特定区域、法治先行、授权立法

D92;D622;F1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AFX007

2020-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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