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逮捕制度改革检讨
基于无罪推定与保障人权原则,逮捕作为未决羁押处分,应当受到严格规制.我国三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均对逮捕制度进行了改革.1996年修法,修正了逮捕的证据要件;2012年修法,明确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要件即必要性要件,确立了准诉讼化审查程序模式,并构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证研究表明,这两次修法对逮捕适用没有产生明显影响,未能有效减少逮捕适用,过度适用逮捕的问题未获解决.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惯于先行作出“有罪认定”进而奉行“构罪即捕”,不能真正履行逮捕社会危险性即必要性要件审查义务.2018年修法,仅在逮捕条件条文中增加一款社会危险性考虑因素的规定,并无实质意义.鉴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模式无法克服自身局限,遭遇改革瓶颈,建立法院统一审查逮捕模式从而实现逮捕审查司法化方为出路.
逮捕制度、逮捕条件、逮捕审查程序、羁押必要性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事审判中心主义模式研究”15AFX0140的研究成果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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