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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要件在诈骗认定中的功能及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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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实务对于认定诈骗罪的态度相当克制,理论上则不能仅是为司法实务背书,而应该在重视实务立场的前提下,明确诈骗罪的成立标准.无论是财产概念本身还是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对限缩诈骗罪的处罚范围效果有限,因此,应突出财产损失这样的客观要件在诈骗罪认定中的作用.就损失的判断而言,整体财产损失说的基本框架值得维持,而在处分目的重大背离的场合,则应对这一学说予以修正:确定诈骗数额时,如行为人所得与被害人损失不一致时,应以“素材的同一性”为标准;以后以诈骗所得偿还前一诈骗被害人时,应以“主体的同一性”为标准.修正的整体财产说对限缩诈骗罪的范围意义重大,而犯罪成本也可能在必要时予以扣除.

经济财产、整体财产损失、实质个别财产损失、处分目的重大背离、主体同一性

2019-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26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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