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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作为民事权利之证成:以知识产权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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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有别于数据,也不同于隐私.它以个人敏感隐私信息为内核,往外扩散,其边界处于相对确定的状态.以知识产权为参照,相对确定的边界并不影响个人信息的权利化保护.以尊重人格尊严和自由为理念,以个人信息的自我决定或自我控制为理论基础,个人信息权宜定性为人格权.无形的人格特征具有财产利益,在原理上亦接近于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财产权.个人信息与知识产权的客体类似,均是特定的信息,其权利不能架构在占有的基础上,不是对客体的圆满状态的控制.可借鉴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制权利化”的构建路径,以同意、访问、查阅、抄录、复制、更正、删除等具体行为为支点,形成包含个人信息利用的知情权、个人信息利用的决定权以及保护个人信息完整准确权这三方面内容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可以满足绝对权的特征,融入民事权利体系中的绝对权大家庭.

个人信息、知识产权、行为规制权利化、民事权利体系

2019-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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