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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搭售的违法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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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传统上属于“本身违法”行为.虽然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搭售有了合同搭售、捆绑折扣和技术性搭售之分,搭售违法判断标准也日趋复杂,但合同搭售“本身违法”仍是美国、欧盟普遍接受的标准,而在欧盟,捆绑折扣、技术性搭售也被视为“准本身违法”.我国搭售规制立法采用单一的“合理标准”,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未能像其美国、欧盟、俄罗斯、印度等国外同行那样对微软、谷歌等软件巨头的捆绑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建议以公平价值为首要价值,将消费者需求作为独立产品判断标准,对搭售违法判断标准予以完善,规定合同搭售、技术性搭售构成“准本身违法”,对捆绑折扣,则根据成本价格比对其进行合理性分析.

合同搭售、捆绑折扣、技术性搭售、本身违法、合理标准

D922.294;F426.63;F713.5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AFX022

2019-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8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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