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的扩大及其边界
证券法上“证券”的定义问题是证券法的第一问题.证券是投资者为了获取利润而取得的代表投资性权利的凭证或合同,投资者之间共同进行了投资或者它允许投资者对外拆分转让该证券,它具有损失本金的风险且该风险未受其他专门法律的有效规制.换言之,证券具有投资性、横向共同性和风险未受规制性(或风险裸露性)三大本质特征.简言之,证券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共同投资,风险裸露”八个字.凡是符合该定义的凭证、产品或合同都是证券,都应该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这就意味着我国《证券法》上证券概念应扩大.但证券概念的扩大是有边界的,它不能涵盖所有的金融投资商品.证券是具有横向共同性特征的金融投资商品,但并非所有的金融投资商品都具有横向共同性.
证券、金融商品、金融投资商品、投资合同、豪威测试
F830.91;D931.262.29;TP31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36
2019-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244-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