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谋共同正犯理论的反思
中外刑法学的正犯认定已摒弃早期的纯粹的形式客观说,而呈现出规范化或实质化的倾向.日本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囿于其共犯立法,为了对部分参与人合理量刑而发展出了过度实质化的正犯理论,提出了共谋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受到了我国刑法学界关注,并引发了肯定与否定的对立见解.共谋共同正犯肯定论没有说服力,它对形式客观说的批评及其自身的立论理由大都难以成立,正犯过度实质化和共谋共同正犯本身存在诸多缺陷.在我国共犯立法体系下,正犯没必要过度实质化,不需要采用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在我国引入共谋共同正犯无法避免其固有的理论缺陷,且对我国司法实务没有实益.我国刑法学应坚持实行行为的正犯标准,对实行行为进行规范理解,结合共犯人作用和处罚原则的刑法规定,从而妥善解决共犯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共谋共同正犯、主犯、实行犯、实行行为
2019-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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