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
承包地“三权”分置是经济理论上的创新,并得到了政策文件的肯定,但政策上的“权利”并不是法律上的权利.法律上应依循自身的逻辑来传达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思想,不宜简单套用政策术语.基于传统民法上“母子”结构的权利分解理论,承包地“三权”分置在法律上应体现为以下结构:集体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之上为承包农户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农户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为其他经营主体设定土地经营权.在“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政策导向之下,现行法上的相关规则应作相应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纯化为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土地经营权应定性为物权化的债权.
“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D922.3;F321.1;D03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8-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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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