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试点再认识:与实验研究方法的比较与启示
试点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具有独特的功能.近年来司法改革试点进入“活跃期”,呈现出从自发分散试点到整体规划授权试点的变化.试点与社会科学实验都建立在实证经验的基础之上,共享“改变带来效果”的基本逻辑,通过适用于多数对象实现可重复性,并都具有将局部结论外推到更大范围的强烈倾向.但试点并不仅仅是实验研究的一种表现形式,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试点内容的整体复合性明显有别于实验研究内容的单一性,试点难以达到实验的严格规范要求,试点还具有实验所不具备的功能等.应当借鉴实验研究方法,理性对待试点的验证功能,全面认识试点的其他功能,建立试点的实证数据基础与开展第三方循证评估,并从多方面改进试点的具体操作.
司法改革、试点、社会科学实验研究、循证评估、试错
G64;F1;F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CFX036
2018-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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