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的普遍化与基本权利的性质
诞生自德国公法的比例原则,呈现出双重的普遍性:不但逐渐被其他国家接受(地域普遍化),也开始向私法领域挺进(领域普遍化).那么,比例原则的普遍性存在理论上的根据吗?就比例原则而言,如果它具备普遍性,要么因为它是理性化的一般要求、要么因为它是某种程序、要么因为它是某种终极价值,但这些看法都误解了比例原则的性质.因此,比例原则的普遍化,寄生于“正当限制基本权利”这个观念的普遍化.但由于“关于私法(民法)立法”与“私法(民法)调整的内容”是不同的,因此比例原则并不能够适用于私法自身的内容,所以并不具备领域的普遍化.同时,由于“正当限制基本权利”的观念本身存在问题,因此要承认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只能承认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与紧急情况这两种限制基本权利的情形,而此时比例原则并未拥有超越其他审查工具的明显优势,所以比例原则的地域普遍性仍需要进一步的证明.
比例原则、基本权利、权利冲突、公共福祉
TQ0;O6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3-1039;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项目成果
2017-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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