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行政审判“参照”惯例制度
我国应加紧将惯例引入行政审判依据体系,确立“参照”惯例制度.这一做法不仅有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而且有利于保持行政与司法“依据”的应然一致性,便于将惯例纳入司法审查,拓展以“平等权之诉”为代表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参照惯例的条件是惯例合法有效.惯例的适用性审查不以原告申请为前提,“参照”的内涵为“裁判依据引用”而非“裁判理由引述”.当下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中的“一并请求审查”、“向处理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审判依据体系、司法认知、涉外行政诉讼等条款中应融入惯例地位、功能等内容.
行政审判、参照、惯例
D92;D91
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研究项目“具体行政行为跨程序拘束规则研究”13BFXJ02
2017-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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