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意收购的法律立场
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敌意收购,既可以成为提升公司治理的手段,也可能演变为掠夺公司财富的工具.趋利避害的关键在于,立法者为收购各方提供公平的游戏规则,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确保上市公司持续承担社会责任.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规则,对敌意收购行为相对较为宽松,限制了反收购活动的展开.对敌意收购方权益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管应趋严而非放松.我国公司法未来应考虑引入授权资本制与类别股份制度,公司治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从而为反收购活动的展开提供法律空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之中不妨提供反收购条款的示范清单,以降低缔约成本,解决司法判断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的难题.
敌意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反收购条款、章程自治
F27;F83
2017-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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