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企业的法律属性
我国公共产品供给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的深层原因是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的缺失.现行法律规则体系虽对“涉公共利益企业”进行了多种表述,但均有不足,应以“公共企业”概念予以统一.公共企业因所提供产品的“公共性”,在经营中具有明显的“公法性”特质,但同时作为市场主体,又具有追求效率的“私法性”品格,成为一种“特殊法人”.为防止公共企业在经营中将公法责任遁入私法,应从市场准入与退出、治理机制、交易行为、价格管制、信息披露以及公共利益救济等多方面进行特别规制,并通过构建《公共企业法》弥补当前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的缺失,最终促进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公共企业、公法性、私法性、特殊法人
D923;F279.23;F832.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AFX011
2017-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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