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所有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是保障每个公民平等合理利用国有财产的公共“控制权”,指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应当处于国家的最高控制之下,国家机关不能禁止公民对国有财产进行合理利用,因而具有强烈的公权属性,并内在地决定了只能经由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使才能实现国有的目的.从现行法对国家所有权权能的配置来看,在国有财产的具体用途被确定之前,抽象层面的国家所有权权能与行政权的行使是无法分离的.在国有财产的用途依法被确定为生活资料之后,国家所有权与行政权也不可分离,但是在国有财产的用途依法被确定为生产资料之后,国家所有权权能就应当与行政权分离.
国家所有权、行政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D923.2;F2;F12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BFX125
2017-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