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方法论的“地方法制”
我国法学研究长期以来倾向于总体性的思维方式,导致习惯于自上而下的视角观察研究法律问题,体现了一种本质主义的立场.作为方法论的地方法制,则强调在处理统一与分散、权力与权利、中央与地方、中心与边缘、法治与法制、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6组概念的关系中,给予分散、权利、地方、边缘、法制、自下而上等更为积极的关注,从中挖掘法治发展的细节因素.基于这一方法,可以观察到中国40年的法治发展,一直植根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逐步形成了公权与私权、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之间分工、合作及博弈关系基础上的规则意识、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这是中国法治发展最显著的成就与最坚实的基础.尽管中央的积极推动对中国法治发展具有关键性作用,但是,决定性的成果几乎都来自于社会成员、社会组织以及相互竞争的地方国家机关的创造性实践.基于此,中国法治发展的未来,或许同样取决于如何保持和发挥地方层面法治实践的积极性.
方法论、规则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地方法制
D90;D615;C9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AZD015
2016-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