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者与管理者可否合一:行政法学体系转型的基础问题
新行政法研究观点纷呈,但其进路大致上可归为“内生增长论”和“结构转换论”.在其背后,又隐藏着传统行政法中占支配地位的监控者角色和被主流传统排挤但现下再露头角的管理者角色.前者以驯化、控制行政权为目的,以法官适法对行政进行形式合法性判断为导向,以法解释学/法教义学为基本方法;后者以高效实现行政目标和任务为目的,以政策形成、规则制定、制度设计为导向,以法政策学/社科法学为基本方法.在行政法学体系化方面,因为受抽象化、教义化任务的影响,关注行政目标和任务实现的管理者角色,可以适当融入拓展的监控者角色之中,但也存在限度.
监控者、管理者、行政法学体系、新行政法
2016-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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