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定“难题”与法官独立审判责任落实
受基督教“血罪”观念影响,中世纪及近代普通法法院的英国法官与欧洲大陆的刑事法官一样,往往为了避免地狱之灾而遵循“规则依赖”的行为逻辑,“依证据裁判”而不是“依良心或确信的真相裁判”.当下中国的法官,在遇有压力和涉及到职业风险的案件中,也往往遵循“规则依赖”、“机构依赖”和“制度依赖”的行为逻辑进行裁判,这不仅造成人为的错案,还导致审委会制度、上诉制度扭曲.十八大以来实施的司法改革措施,有助于克服和消解法官的“依赖惰性”.但是,三大诉讼中大量的证明力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两个条款,不仅构成了“谁裁判谁负责”的制度性障碍,还可能让法官重回“规则依赖”的旧途.因此,废止或改造证明力规则、修改司法责任制中的相关条款就成为当务之急.
证据裁判主义、自由心证、司法责任、证明力规则
D926.2;X921;D632.8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NO.106112015CDJSK08XK04
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8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