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判决书结构与说理的重塑
裁判文书、特别是其中的判决书,在法律实务和司法改革中十分重要.由于我国既有判决书的结构和说理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依据诉讼法理加以改造与重构.我国判决书中的事实部分不应以事实判断和认定为功能,而应当借鉴德国法经验,从功能上转换为强调记载和证明的本案事实部分,并且更加注重对程序性事项的记载.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同时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内容,加强事实说理和回应争点,并且考虑在必要时引用其他说理资料.
判决书、裁判说理、本案事实、裁判理由、裁判技术
D925.104;H0;O482.3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FX122
2015-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26-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