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减刑撤销
为抑制部分已获减刑的罪犯在服余刑期间抗拒改造,构建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顺应我国刑罚执行需求,体现了行刑效益原则,合乎有错必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为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在保障罪犯充分参与减刑撤销裁定制作过程的同时通过在监管机构增设人大秘密信箱以畅通罪犯不服减刑撤销裁定的申诉渠道.因现实必要性及可操作性不足,现阶段我国不宜实施罪犯刑满释放后减刑撤销机制.
减刑撤销、刑罚变更措施、刑罚不足
D925.2;B811.22;D669.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5-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9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