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平等原则
基于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城镇化中所需集体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解决.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事实上平等即物质利益平等,而不是形式平等即法律上平等.这种事实上平等所体现的是越公越优越,超越了我国的社会发展阶段,与宪法修正案已还原的社会发展阶段、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存在不一致.应当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实行以土地市场价为标准,从而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间的物权平等,实现农民个人与政府、农民与市民间法律上的平等.土地使用权入股应作为土地征收补偿方式的选项,以保障农民平等发展机会.在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变的情况下,基于土地的特殊属性以及土地权益的有效保障,按期补偿也应作为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可以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确定.
事实上平等、法律上平等、土地征收、补偿、城镇化
2014-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6-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