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不宜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西方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偏重形式正义的法律文化传统为基础,以二元法庭结构为其有效实行的制度条件,主要针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在民事诉讼中无足为重.我国法律文化传统偏重实质正义,审判程序实行一元法庭结构,且当事人举证属于非公权性行为,对其违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具有可替代性,在民事诉讼中设置该规则既缺乏诉讼的内在需求,亦缺乏有效施行的法律文化基础和制度条件,还势必增添程序上的繁琐,造成实体正义的不必要损害.对于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不若由法官依自由心证原则合理取舍为宜.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文化、制度条件
2014-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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