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比较视阈下我国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之再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仅有3个条文,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差强人意,导致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条文理解不一,操作各异.本文以法国刑事调解制度为研究背景,对我国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法律规定及实践运作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我国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存在着适用案件范围界定不清,和解方式单一,程序适用混乱以及对司法机关和解程序中定位模糊等问题,认为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既要保护当事人和解权利的行使也要考虑诉讼效率这一价值目标,既要考虑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也要注重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既要体现司法机关在和解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又不应过多牵涉其精力,否则将有悖于这一程序设立的立法初衷.
公诉案件、和解、刑事调解
2014-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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