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评析
我国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遭遇消极抵制,表明这并非解决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证明难问题的正解.原因在于将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界定为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必然因果关系使其无法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证实.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化早期对于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总结了盖然因果关系、表面因果关系、疫学因果关系等多种理论及与此相关的事实推定、间接反证、概率统计等多种证明方法,值得我国借鉴.这些学说的共同点是使得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证明负担得以减轻,而并非直接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应界定为逻辑上属部分因果关系,在法学上属相当因果关系.唯有如此界定才能使因果关系的证明成为可能,在这一方面,比较法上的一系列配套证明制度也值得我们认真关注与借鉴.
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倒置、部分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证明方法
本文写作获江西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基金资助,并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事证明责任的实证考察与制度重构"编号13BFX069
2013-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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