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可适用性
与西方国家诉讼诚信原则构建于辩论主义基础上不同,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诉讼诚信原则仅考虑了遏制恶意诉讼的现实需要.从狭义上解读与适用这一原则,不利于发挥其在事实发现、诉讼促进等方面的调整作用,阻碍了这一原则对民事诉讼整体的贡献.诉讼诚信原则在适用中必须处理好与具体条款和其他诉讼原则的关系,通过补充性和个别化调整的途径,寻找适用的切入点.在适用方法上,直接方法用于对诉讼行为的判断,间接方法则通过宣示作用来强化对诉讼主体的心理约束,最终服务于诚信诉讼的建设.
诉讼诚实信用、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真实义务
李浩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研究》10&ZD043;凯原公益项目的中期成果
2013-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5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