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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诚信当事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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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中无拟制婚姻制度,几乎造成错误处理重婚案件中的诚信当事人的案例.拟制婚姻制度发源于罗马法,以保护有诚信当事人的无效婚姻中的子女为目的,该制度在中世纪被教会法按同样的目的重拾,经过世俗学者的加工,它发展为既保护无效婚姻中的诚信当事人,也保护他们的子女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之旁,有保护无效婚姻的无过失方的制度,但巴西和意大利的立法者逐渐认识到无过失与诚信的差异,都同时规定对无效婚姻中的诚信方和无过失方的保护.我国《婚姻法》既无对无效婚姻中诚信方的保护,也无对无过失方的保护,是为必须填补的法律漏洞.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诚信当事人、拟制的婚姻、无过失当事人

2013-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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