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人的角色定位及其制度实现
我国信托法混淆了委托与信托,导致了信托财产归属上的错误.双重所有权并不是大陆法系引入信托制度的障碍,从法理上说,受托人应该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信托成立以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应该规定受托人的消极资格,规范营业信托行为.受托人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设定的根本原因是道德风险的存在.在英美法系,受托人义务的法理基础是信义义务,在大陆法系是诚实信用原则,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应该确立受托人是否违反义务的可操作的客观标准,由受益人而非委托人行使救济权利,确定受益权为特殊物权,以保护受益人权益.
法律移植、受托人地位、信托财产、道德风险、激励机制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国信托法律文化问题研究CLS2012D153"阶段性成果
2013-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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