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滥觞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在近现代法上相继确立了该原则.在知识学上,费希特的行为哲学构成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理论基础.这一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尤其在英美法系上,经历了从抗辩事由到一般原则之转化,表现出与大陆法系传统私法理论不同的特质.目前,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以权利的绝对性、权利的相对性以及程序性权利为基础的三大类型;对其具体行为加以界定及判断,又因各国及其不同时期的知识产权政策或反垄断政策之不同,而各有不同.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体分析与判断,可以建立行为与市场的二元分析框架,由此采取两种基本的判断标准:(1)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判断;(2)行为在相关市场之下的妥当性判断.鉴于知识产权之私权本质和市场属性,既要关注私法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也不能忽视公法性质的规制.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行为哲学、知识产权、不洁之手、反垄断法
2013-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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