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决定权与刑法家长主义
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自我决定权的解释力辐射到被害人同意、被害人自陷风险、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怀疑与错误、自诉以及刑事和解等诸多刑事法领域。家长主义是自我决定权在刑法上的对立者与保护神。现代语境下,自我决定权与刑法家长主义的关系呈现出既有正向排斥又有逆向制约、既要积极保障又要拒绝溺爱性保护的复调结构。这种二元互动的理论框架,能够向下在微观层面为具体的被害人教义学问题提供思想支撑;在更抽象的层面上,则取决于解释者的价值立场在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之间的倾向。
自我决定权、刑法家长主义、被害人同意、被害人教义学、自由主义、保守主义
D923.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9-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