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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犯理论的客观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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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区分正犯与狭义共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纵观正犯理论的发展,呈现出物理性到功能性、主观性到客观性和形式性到实质性的轨迹,最终形成当今正犯理论主流学说即客观实质的正犯论。我国宜提倡客观实质的正犯论,它有助于实现问题思考与体系思考的双重目标:前者有效地解决了间接正犯及幕后支配者作为共同正犯的合法性等具体问题;后者有效地克服了我国犯罪论体系的缺陷,避免了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构成主体要素时所造成的共犯处罚漏洞,也给正当防卫等可罚性阻却事由确定了位置,并与当前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改良论即实质的犯罪论形成体系上的圆通自洽,使后者得以通过共犯论这块犯罪论体系的试金石而顺利建立。在客观实质正犯论的四种学说中,宜采重要作用说。从客观实质正犯论出发,在正犯体系的选择上,宜提倡区分制而反对单一制。

正犯、共犯、形式客观说、客观实质说、犯罪论体系

D91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BFX056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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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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