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争端和钓鱼诸岛问题
法律争端作为《联合国宪章》上的国际争端,国家对此有和平解决的义务.在分权的国际社会中,由于司法解决争端并非常态,从司法程序的先决问题(管辖权和受理可能性)这一侧面讨论法律争端没有必要也无意义.实体问题中法律和事实的对立是争端形成的源泉;其客观存在的证据仍然需要和实体问题区分考虑.在钓鱼岛问题上,争端存在有着充分的证据.日方单方否认并采取所谓“国内法措施”,违反和平解决争端之义务,须承担国家责任.
争端、法律争端、和平解决义务、钓鱼岛
D993.5(国际法)
2011-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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