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客观归责中危险的判断方法——“以行为时全体客观事实为基础的一般人预测”之提倡
危险的判断方法是刑法中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关于危险判断的基础,德国通行的“一般人认识+行为人特别认识”的事实认定模式既存在种种难以克服的弊端和缺陷,又无法真正得到现代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和不法领域内普遍化的决定规范理论的支持,故应将行为当时存在的全部客观事实作为危险判断的资料.在此基础之上,应当站在行为当时具有正常智力和知识水平的社会理性入、而非自然科学的立场之上,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来进行危险预测.
客观归责、危险、判断标准、一般人
D914(法学各部门)
2011-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8-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