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证据规定的规范与执行若干问题研究
两个证据规定的制度进步难能可贵.但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变相刑讯逼供应当视为刑讯逼供,下一步应做出具有涵盖性的规定;回避”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取证不妥,违法使用这些手段应明确禁止;就”重复自白”问题,应当注意波及效应并在规范上做出弥补;就其他非法取证问题也应做出必要规范.而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允许使用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损害了程序法定原则;对证据瑕疵的补正与合理解释应当做出限制与细化;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尚待确立;侦查机关出具案件说明的形式应当规范化.两个证据规定的执行存在诸多障碍,应保障法院的独立与权威,应通过典型案例推动执行,应解决检察环节适用证据规则问题.
两个证据规定、非法取证、特殊侦查措施、证据瑕疵
D9(法律)
201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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