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律师辩护从审判阶段延伸到侦查阶段是历史的发展趋势.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身份应定位为辩护人,辩护内容包括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两个方面.其诉讼权利的配置应当考量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和平衡.我国当前不仅应明确修订后<律师法>的效力,而且还要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讯问时在场权等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或改革.
侦查、辩护人、程序性辩护、律师法、诉讼权利
D9(法律)
2010-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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