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8.05.016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必要在公权保护之外予以私权保护,私权保护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护与弘扬.在具体权利的构建上,应重视精神权利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在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人格利益需要得到尊重,享有以适当的方式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的权利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不适当使用和贬损性使用的权利;经济权利不宜过分强调,经济权利的授予与权利行使以惠益分享为原则,还应基于利益平衡原则予以一定的限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精神权利、惠益分享
D92;D9
湖北省教育厅2008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研究项目中期研究成果
2009-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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