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续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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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8.03.004

债权让与续论

引用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现实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权让与通知与否影响不到这个事实.债权让与合同存在着可撤销的原因时,当事人即可主张让与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并非总能够对抗受让人.对于债权打包让与,可将打包的债权拆包,就每一项债权专门成立一个债权让与,分别赋予其法律效力;亦可将打包债权视为一个"物",按照一项债权让与处理.债权让与通知为一种事实通知,其本身不得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合同、撤销、二重让与、债权打包让与、诉讼时效

D92;DF5

2008-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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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707

11-1030/D

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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