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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8.01.009

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

引用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是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只是参与诉讼,而当事人却是对诉讼的产生和存在均有决定性影响的人.本文划清了司法主体、诉讼主体和参诉主体这三种主体的界限.当事人不等于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由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而当事人在诉讼发生前早已存在;当事人是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案件实体中的两方主体.诉讼当事人是指案件实体中的当事人,诉讼并没有创造出新的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应称为当诉人.当事人是身当其事的人;当诉人是身当其诉的人.

当事人、当诉人、诉讼主体、参诉主体、司法主体

D91;DF7

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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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707

11-1030/D

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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