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7.05.011
关于犯罪对象的几个问题
将犯罪对象定义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的问题是:一些罪的对象不具有被犯罪作用的直接性;将人的活动置于犯罪对象之外,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用现象与本质这对范畴来说明犯罪对象与客体的关系,在总体上弊大于利.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物或活动,是法益的构成要素,他们与法益是内部要素与整体的关系,应归该属犯罪客体一章.假币、贿赂、赌资等是行为对象,后者不包括具体的人.
直接、人的活动、整体与部分、归属、行为对象
D2(中国共产党)
2008-03-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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