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6.04.015
论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
大陆法系的主流观点和通行制度不承认判决理由具有既判力,说明已决事实不具有预决效力.我国民诉法未明确已决事实是否具有预决效力,不同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虽有规定但存在冲突,且都与民诉法基本原则相悖.当前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坚持现行民诉法奉行的"实事求是"原则,实行"再审前置",即在后诉当事人提出足以推翻前诉已决事实的证据情况下,中止后诉审理,待通过再审纠正前诉已决事实后,恢复后诉审理.未来修改后的我国民诉法则应当否定已决事实具有预决效力.
辩论主义、已决事实、预决效力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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