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6.04.014
从积极到消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务必发现事实真相为基本主张的实质(客观)真实发现主义,近年来此一主义受到挑战.本文比较了实质真实发现主义与形式真实发现主义、积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与消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的差异,分析了实质真实发现主义与诉讼类型、诉讼模式的关系,指出实质真实发现主义是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的构成要素,它与职权主义有着共同的理性主义的认识论基础.作者反对在刑事诉讼中弃置实质真实发现主义,同时主张将我国实际实行的积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转移为消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将审判活动的重心转移到防止给无辜者定罪上来.
实质真实、形式真实、消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理性主义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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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