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6.04.013
论分权、法治的宏观调控
对"宏观调控"概念的界定,决定了宏观调控法制建构的差异.宏观调控应当遵循"分权"和"法治"的基本原则.中央政府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分权制衡和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调控权的合理划分,是有效分权的基本条件.宏观调控必须法治化,但是通过具体立法"固定规则"是不可行的,关键是对宏观调控主体适当赋权,由其根据形势和调控目标"相机抉择"或自由裁量,并将其纳入问责体系,凡宏观调控决策或行为超出合理专业判断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人就应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宏观调控、分权、法治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5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