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6.04.007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
善意取得制度在构成要件的规范设计上,应当服务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物权法草案第1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包括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转让合同有偿、完成公示以及转让合同有效,从整体上看,这种规定基本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但是,由于立法者比较强调法律制度的简洁,将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善意取得进行统一规定,这就使得该制度出现了一些需要详细讨论的问题.
物权法草案、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公示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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