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707.2005.06.003
论行政法规范的援用
行政法的援用既是一个行政法的法律产出技术问题,又是一个行政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其在行政法治体系和行政法学体系中本应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令人不解的是该问题在目前行政法学中还是一个理论空白,理论上的不成熟严重制约了其在行政法治实践中的良性化格局.为了使该问题引起学界的关注并对行政法治进程有所助益,本文对行政法援用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困惑作了初步厘清,并构设了行政法不宜隔位援用、行政法规范规制同一事项不宜多次援用、正式法律渊源不宜用非正式的行为规则、实体规范不宜再作实体性援用、程序性规范不宜再作程序性援用等规范化援用的要件,指出了行政法援用走上规范化的若干路径.
法律援用、行政法适用、规范类型、行政法汇编
D91(法学各部门)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02BFX007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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